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4000075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销售不合格的散装红薯粉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字(2020) 147号
当事人: 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MA410DA127
住所(住址): 永城市马桥镇马桥东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薛海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2419910815****
联系电话: 182726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闫庙村何瓦房西组16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9月2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1263,报告显示2020年7月18日在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经营场所抽取的标识:非定量包装红薯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非定量包装红薯粉条。2020年9月8日对该超市负责人进行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7月18日在永城市西城区批发市场一代理商购进非定量包装红薯粉条135斤,进价为每市斤2.6元,无进货凭证,未进行进货查验,后以每市斤3.5元价格对外销售;至我局依法查处时止,已销售完,违法所得472.5元。上述粉条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验,因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经营的非定量包装红薯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非定量包装红薯粉条的抽样 。
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及 我局对该报告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非定量包装红薯粉条为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报告的合法送达。
3、对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4、对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 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非定量包装红薯粉条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主体信息。
7、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认可
针对以上事实,本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罚听告字【2020】1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
案件性质: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经营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红薯粉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粉条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涉嫌物品货值金额472.5元,其违法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因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我局拟对永城市马桥镇每日鲜便民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
2、罚款50000元.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户名: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帐号:41001506610050002366-00002,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与芒山路交叉口路南)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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