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3000075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黄口乡许可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鸡肫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166 号
当事人:永城市黄口乡许可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11481MA413JD14R
住所(住址):永城市黄口乡乡文教家属院4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830616098
联系电话: 136******600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黄口乡乡文教家属院46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0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食品经营区内的冰柜内发现标示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肫,净含量:950g/袋,共3袋,袋体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依法随即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15日下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后得知上述批次鸡肫该单位共采购了23袋,截止目前销售了20袋,剩下了3袋,被我单位依法予以扣押,采购单价为30元每袋,销售单价为50元每袋,货值金额为1150元,截止目前违法所得为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
2. 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调查清楚了该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3. 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 证明检查发现该批次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存放处。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质。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0]1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的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永城市黄口乡许可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15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裁量阶次为轻微。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鸡肫3袋(折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3、并处人民币玖仟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为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期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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