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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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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3000075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0-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黄口乡鑫聚婴母婴生活馆经营商品特价鞋未明码标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罚字〔2020〕HK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永城市黄口乡鑫聚婴母婴生活馆                   

  经营场所(住所):永城市黄口乡黄口街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 满桂芝     职务: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2411481MA42E52V40 

  经营范围:童鞋、百货、童装、化妆品、保健品、婴幼儿洗澡、玩具、洗护用品、百货、预包装食品、奶粉、零售                               

  当事人其他信息: 满桂芝,身份证号:34122*******626    

  案件来源: 日常监督检查                                  

  本局于 2020 年 04 月 25 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2020年0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黄口乡鑫聚婴母婴生活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店鞋柜区发现50双特价鞋未在货架上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4月27日上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后得知因为特价鞋的价钱都不一样,有的是断码,没办法去标价格而未把产品明码标价。该店上述特价鞋共购进50双,货值金额500.00元,还没有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永城市黄口乡鑫聚婴母婴生活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定性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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