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3000075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黄口乡起点母婴奶粉店经营商品“金领冠”幼儿配方奶粉未明码标价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豫永市监当罚〔2020〕HK2号
当事人: 永城市黄口乡起点母婴奶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0L50P73
住所(住址):永城市黄口乡黄口村黄口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姜美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8*******449
联系电话:158******010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丁楠 ,执法证号: 豫ZG07-357776
执法人员: 张琨 ,执法证号: 豫ZG07-434519
你(单位)经营商品“金领冠”幼儿配方奶粉未明码标价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100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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