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3000075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王会敏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文具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罚字〔2020〕HK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王会敏
经营场所(住所):永城市黄口镇王店子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 王会敏 职务: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当事人其他信息:王会敏身份证号:34221197604135024
案件来源: 日常监督检查
本局于 2020 年 04 月 27 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2020年0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黄口初级中学食堂南处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面积约100平米,经营范围有水笔、笔记本等文具用品,该店负责人王会敏未能提供出其《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王会敏进行询问调查得知,其自2020年4月17日开始经营,经营时间为10天,每天营业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王会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定性和依据: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十四、法律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一)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立即改正无《营业执照》经营文具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3、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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