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3000075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聂玉艳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生活文具用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罚字〔2020〕HK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聂玉艳
经营场所(住所):永城市黄口镇黄口中心小学大门东旁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 聂玉艳 职务: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当事人其他信息:身份证证号::41148*******688
案件来源: 日常监督检查
本局于 2020 年 06 月 03 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2020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聂玉艳在永城市黄口镇中心小学南门旁正在经营一家文具店,主要经营本子、水笔、圆珠笔、橡皮、儿童玩具等生活文具用品,在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中,聂玉艳均未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于当日报领导批准后立案,并指定由丁楠主办、张琨协办。2020年6月日对当事人进行发了询问,调查了当事人经营本子、水笔、圆珠笔、儿童玩具等生活文具用品的详细情况,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2020年5月25日开始,自己投资在永城市黄口中心小学门东旁经营生活文具用品。至我局查处时共经营了10天,共计购进了4000.00元的生活文具用品,营业额为4500.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4、责令改正通知书。
定性和依据: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十四、法律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一)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2、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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