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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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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2000075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0-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代用茶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食罚决〔2020〕WL5号

     当事人: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MA3X83ET0C

     住所(住址):永城市卧龙镇工业园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家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535

     联系电话:188******610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永城市卧龙镇工业园01号

     2020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马思道、朱曦接到市局抽检科交办的《检验报告》;NO:2020-A-3018;产品名称:草本三降茶;被抽检单位:鹤壁本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标称生产者: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单位: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详见检验报告)。在对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在该公司成品库未发现成品的“草本三降茶”,发现未使用“草本三降”的标签70套,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Q/HKC001S-2016。二、在该公司阿里巴巴1688交易平台发现交易记录,产品为“草本三降茶”,规格:5g×30包;单价:5.6元/盒;数量:6盒;收货信息:单号1126931458220694190;支付宝交易号:2020071822001863871431802627;收货人:区ou;发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金新大道303号;手机:188******7303。

     2020年8月27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家彩进行询问调查,潘家彩承认:1、这6盒“草本三降茶”是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鹤壁本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客户,2020年7月18日鹤壁本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接单,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直接发货给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金新大道区OU。2、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的图案或文字方式介绍食品以及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三降)3、未在食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4、净含量的最小高度小于3mm。5、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要求,该批“草本三降茶”标签上标明的产品标准Q/HKC001S-2016已经过期。6、在新产品标准Q/HKC001S-2019在2019年4月19日实施以后,该公司仍使用作废的产品标准Q/HKC001S-2016生产“草本三降茶”26盒,并以每盒5.60元的价格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1月10日和2020年7月13日分别销售给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燕赵镇杨光10盒、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新鱼塘村张家湾村民组张世清10盒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金新大道区OU,销售金额为162.10元。

     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

     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生产的“草本三降茶”被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结论的真实性;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证明该公司生产的“草本三降茶”被食品安全抽样程序性的合法性;3、照片3张,证明该公司生产的“草本三降茶”食品安全抽样现场的合法性;4、网店营业执照信息,证明鹤壁本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5、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鹤壁本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合法资质。

     二、在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调查的证据

     1、网店交易截图,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草本三降茶”的事实;2、照片4张,证明在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发现“草本三降茶”标签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的真实性;4、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茶及茶制品的合法资质;5、营业执照,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6、询问笔录,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草本三降茶”的事实。7、生产记录,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作废的产品标准Q/HKC001S-2016生产“草本三降茶”的事实。8、销售记录,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标准作废的“草本三降茶”的事实。9、检测报告,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生生产的“草本三降茶”检验合格事实。10、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Q/HKC001S-2016),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作废产品标准生产“草本三降茶”的事实。11、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KC001S-2019),证明河南康美茶制品有限公司现执行的产品标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的标准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使用的“草本三降茶”标签70套;2、处伍仟元(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贰元零壹角(162.10元);4、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陆拾贰元零壹角(5162.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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