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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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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970280000749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9-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西城区天润发生活便利店销售不合格红薯粉条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永城市质量技术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0540,报告显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人员2020年6月16日在永城市西城区天润发生活便利店抽取标示: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规格为1000g/袋的红薯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永城市西城区天润发生活便利店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喜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禽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拿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提供有红薯粉条供货商4收据,送(销)货单、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展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不知道该批次红薯粉茶六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晶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然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化、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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