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970160000749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9-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东城区朵朵早餐店销售铝的残留量(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油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食罚〔2020〕WH29号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朵朵早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1481617557756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铁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修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033
联系电话:152******705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铁北路东段
2020年6月29日,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食品安全抽检人员对永城市东城区朵朵早餐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DC20411481465930676,2020年7月21日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编号:2020-J-067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在该店向负责人张修军送达了编号2020-J-067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7月21日经询问负责人张修军得知,当天共和了2斤面,自己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加工了20根油条,当天一共销售了20元。
永城市东城区朵朵早餐店嫌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的油条的行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
-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抽样单1份;
-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 询问调查笔录1份;
- 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
- 永城市东城区朵朵早餐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张修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0元;
3、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20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