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970070000749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9-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薯粉条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永市监罚字 [ 2020 ]第113号
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薯粉条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4XQG91,住所: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洪小楼村大洪庄西组026号,法定代表人:陈曾辉,经营范围:淀粉及淀粉作品、薯类制品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购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SC12341148101005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食品类别:淀粉及淀粉作品。
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永城市质量技术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0540,报告显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人员2020年6月16日在永城市西城区天润发生活便利店抽取标示: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规格为1000g/袋的红薯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向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0540)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及成品库均为发现上述红薯粉条。并于当日报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等程序,现已办结。
经调查,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日生产规格:1000g/袋的红薯粉条120袋后以10元一袋价格进行销售,该批次红薯粉条所有销售收入合计1200元,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永城市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0540(1)份;
6、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材料 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本局于2020年7月1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字[ 2020 ]第1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
综上所述: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铝残留项目不符合(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
2、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1200.00元)。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东方大道支行(户名:永城市财政局,帐号1005******66,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南) 或中原银行永城支行(户名: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帐号8000095556110109999,地址: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文化化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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