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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970040000749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9-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河南麦客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的切块枣糕(核桃味)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112号  

 

  当事人:河南麦客多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065258512J            

  住所(住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建材路南刘庄东化工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11984093****             

  联系电话:1550370****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建材路南刘庄东化工路北           

  2020年6月15日,我局收到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SC20410000462131088),报告显示:标示你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5-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咔丽滋,食品名称:切块蛋糕(核桃味),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及成品库均未发现上述批次蛋糕,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仓库和办公室分别调取了上述批次蛋糕的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验收入库单,在质检部调取了上述批次蛋糕的原始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

  2020年6月17日,你公司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报告1份(报告编号:№.SY2020025148),报告显示:复检结论不合格。

  经调查经调查得知:生产日期:2020-05-1的切块蛋糕(核桃味)你公司共生产223箱,销售价格为20.00元/箱,销售收入4460.00元,货值金额:4460.00元,违法所得44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麦客多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证件齐全,为合法生产经营单位。

  2.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SC20410000462131088),证明你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20-05-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咔丽滋,食品名称:切块蛋糕(核桃味),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报告1份(报告编号:№.SY2020025148):证明你公司对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切块蛋糕(核桃味)申请了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切块蛋糕(核桃味)的《检验报告》。

  5.生产、销售、检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切块蛋糕(核桃味)的生产销售量以及检验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你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切块蛋糕(核桃味)的生产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460.00元;
  2. 并处7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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