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9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十八里镇百家乐购物广场未检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BL2-1号
当事人:永城市十八里镇百家乐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37B****
住所(住址): 永城市十八里镇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三永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32819720721****
联系电话: 155****733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十八里镇十八里村西组***号
2020年6月9日上午在永城市十八里镇百家乐购物广场检查时,随机抽取了标识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2千克,生产日期:2020年1月9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闽乡缘牌田园草莓味软蛋卷5箱,负责人当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该生活便利店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19日上午对该购物广场再次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示为西平县威龙食品厂生产,净含量:称重,生产日期:2019年12月 19日保质期为10个月的脆博士牌小关怀蛋黄口口酥共4箱。该购物广场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经询问得知,该购物广场负责人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永城市十八里镇百家乐购物广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初次违反拒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询问调查笔录2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5、永城市十八里镇百家乐购物广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负责人徐三永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账户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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