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9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祥晴购物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BL01号
当事人:永城市祥晴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1481MA4724****
住所(住址): 永城市十八里镇卫生院对面门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冯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82619840507****
联系电话: 198****6926
联系地址: 永城市十八里镇卫生院对面门前路053号
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祥晴购物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超市预包装食品销售区货架二层上发现标示:“小磨芝麻香油”2箱*6瓶,制造商:河南永城市卧龙镇金鸿远食品厂,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375ml,生产日期无,标签不符合规定,当场给予扣押。2020年6月1日对该超市负责人冯俊进行询问,冯俊承认这批次“小磨芝麻香油”是年关备的货,是一个送货的业务员送的,礼品盒装,因为春节期间走亲访友的多,销量好,共购进了30箱,购进价为每箱120元,销售价定在132元每箱,截止检查时销售了28箱,还有2箱没有销售(折合金额264元),违法所得3696元,货值金额3960元。
永城市祥晴购物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5、永城市祥晴购物超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小磨芝麻香油”2箱*6瓶(折合金额264元);2、没收违法所得3696元;3、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869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账户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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