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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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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9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茴村镇范冰峰小吃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2020〕HC2号

  当事人:永城市茴村镇范冰峰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1481617490923(1-1)

  住所(住址):永城市茴村镇茴村街

  法人代表:范永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50127****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56****2063

  联系地址:永城市茴村镇

  2020年5月14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城市茴村镇范冰峰小吃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后厨加工场所的冰箱下层发现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羊肉”1袋,该预包装食品原料的外包装上未显示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羊肉”1袋进行拍照取证及扣押。

  2020年5月14日下午,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后厨加工场所负责人范永锋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场所负责人范永锋称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羊肉”1袋是以300元每袋的价格从老城市场采购,无购进票据,截止执法人员发现扣押时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永城市茴村镇范冰峰小吃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4.现场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羊肉”1袋;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对永城市茴村镇范冰峰小吃店给予: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羊肉”1袋(折合人民币300元);

  2、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场所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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