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8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西城区召阳烟酒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决〔2020〕CG36号
当事人: 永城市西城区召阳烟酒批发部(李召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2U7CM5Q
住所(住址): 永城市西城区中山街西段4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召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8*******157
联系电话: 134******416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西城区中山街西段417号
2020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城市西城区召阳烟酒批发部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销售场所发现正在销售的“水果罐头”2瓶,该预包装食品外包装加贴标签,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给予扣押,现场已拍照取证。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得知,上述“水果罐头”共进购8箱(72瓶),货值金额为720元。已销售了70瓶,销售价为10元/瓶,违法所得为700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的事实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的详细情况及认可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永城市西城区召阳烟酒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2、处人民币9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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