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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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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8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北海冷库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cg04号

  当事人:永城市北海冷库

  地址(住址): 永城市文翠街

  邮   编:476600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14810011975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41232*******1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新耀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20年0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北海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冷库中发现标识为福建省福州市隆福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层冻带鱼”1箱,保质期为十八个月(-18℃保存),箱体及箱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3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监督检查时,已经对该单位经营上述无生产日期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日检查时发现该店仍在销售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 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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