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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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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8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西城区苏荣辉副食品批发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cg03号

  当事人:永城市西城区苏荣辉副食品批发部

  地址(住址): 永城市西城区人民东路路南

  邮   编:476600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14810044548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41148*******6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荣辉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20年03月21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西城区苏荣辉副食品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批发部经营区中发现“冷冻羊脑”1箱,箱体和箱内未发现标签、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经查,该批“冷冻羊脑”共采购2箱,销售价为230元/箱,共销售1箱,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30元。该批发部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 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件各一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冷冻羊脑”1箱(折合金额人民币2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并处人民币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玖仟贰佰叁拾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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