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西城区李雷干货粮油批零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决〔2020〕cg25号
当事人: 永城市西城区李雷干货粮油副食批零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56XWC38
住所(住址): 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二十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32*******458
联系电话: 155******895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酇城镇李寨村前一组006号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销售区销售柜中发现正在销售的无标签罐头2瓶。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给予扣押,现场已拍照取证。2020年5月13日,报领导审批后,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得知,上述无标签的罐头当事人共采购了4瓶,采购价为8元/瓶。至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止,共销售了2瓶,销售价为10元/瓶。因此违法所得为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
4、李雷身份证复印件1份。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 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豫永市监食罚告〔2020〕cg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32元,该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轻微。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给予“立即停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责令改正,并建议对其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罐头”2瓶(货值金额2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3、并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5020.00元,伍仟零贰拾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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