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6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卧龙镇中心学校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食罚决〔2020〕WL2号
当事人:永城市卧龙镇中心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411481576347****
住所(住址): 永城市卧龙镇卧龙东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君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5001****
联系电话:139****286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永城市卧龙镇卧龙东街路北(永城市卧龙中心学校)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5月22日,在该学校食堂检查发现吴秀花、曹启贵等八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现场对该学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2020年6月3日再次对该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吴秀花、曹启贵两人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0年6月4日对该单位食堂经理进行询问,孙夫敏承认吴秀花、曹启贵两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永城市卧龙镇中心学校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永城市卧龙镇中心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5、法人代表和食堂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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