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6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卧龙镇亚涛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食罚决〔2020〕WL4号
当事人:永城市卧龙镇亚涛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570****
住所(住址): 永城市卧龙镇卧龙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亚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1********7512
联系电话:180****970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永城市卧龙镇卧龙北街
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永城市卧龙镇亚涛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在保鲜柜上面第一层发现标示为“兆功”八公山内酯豆腐,配料:水、黄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执行标准:DB34/T720.1-200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4040505052;保质期:(2°C-15°C)七天,常温三天;生产日期:见打印;食用方法:凉拌、烹调;贮存方法:避光、阴凉通风、冷藏更佳;产地:安徽淮南,淮南市八公山兆功内酯豆腐加工厂生产。该食品原料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合计7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给予扣押。2020年7月22日对该店负责人杨亚涛进行询问,杨亚涛承认该批次“兆功”八公山内酯豆腐是在2020年7月9日让送货的从老城菜市场给代买的,一共采购了10盒,购进价为1.3元/盒,销售3盒,销售价为6元/盒,违法所得是18元。
永城市卧龙镇亚涛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卧龙镇亚涛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兆功”八公山内酯豆腐7盒(折合金额9.1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仟零壹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
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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