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6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陈官庄赵雪梅便利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永城市陈官庄赵雪梅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3U0FH5M
住所: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官庄村吕东组0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雪梅
2020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永城市陈官庄赵雪梅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于2020年4月17日前改正。2020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时,该门市部拒不改正,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永城市陈官庄赵雪梅便利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有关凭证。”的规定,并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询问调查笔录2份;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4、永城市陈官庄赵雪梅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处伍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情况,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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