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6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酂城镇乔德进副食门市部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 市监 食罚决〔 2020 〕 CC06 号
当事人: 永城市酂城镇乔德进副食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411481617466***
住所(住址): 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乔集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乔得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32819**10***454
联系电话: 1356**80**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酂城镇乔集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6月1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姚峰、刘金凯等执法人员在对永城市酂城镇乔得进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门市部食品经营区副食区现场发现商标为“金丝”5盒,这5袋预包装食品外包装袋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盒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永城市酂城镇乔得进副食门市部经营外包装袋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5盒,货值金额50元;截至2020年6月1日,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索要购进票据,也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永城市酂城镇乔得进副食门市部采购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经营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资格;
3.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及被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经营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对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为:豫永 市监 食罚告〔 2020 〕CC06号)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无异议,不申请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属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属首次,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0元(不足2000元), 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永城市酂城镇爱佳综合门市部采购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5盒(折合金额50.00元);3、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 6 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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