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5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陈官庄乡乐多多超市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永城市陈官庄乡乐多多超市 (个人)姓名:李亭
公民身份(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永城市陈官庄乡乐多多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亭
住所(地址):永城市陈官庄乡陈官庄东街
于2020年3月6日对永城市陈官庄乡乐多多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上述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陈官庄乡乐多多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6、扣押食品“预包装食品”10袋。
永城市陈官庄乡乐多多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咸鸭蛋10袋(折合金额60元);2、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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