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5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陈官庄丁玉标牛肉汤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永城市陈官庄丁玉标牛肉汤店
(个人)姓名:丁玉标
公民身份(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永城市陈官庄丁玉标牛肉汤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玉标
住所(地址):永城市陈官庄乡西街
于2020年1月28日对永城市陈官庄丁玉标牛肉汤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陈官庄丁玉标牛肉汤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6、扣押食品原料“香醋”1桶(7斤)。
永城市陈官庄丁玉标牛肉汤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香醋1桶(7斤)(折合金额3.5元);2、并处人民币9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9900.00元)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