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5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丹辉御品糕点店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N14号
当事人:永城市丹辉御品糕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7P55J8N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贺寨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丹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12*******273
联系电话:182******02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文化路铁北路交叉口大汉兰庭小区一号楼
2020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丹辉御品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标示为不二制油(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代理经营的“乐奇®搅打奶油(植脂奶油)”生产日期:2019年07月05日、保质期:冷藏3-7℃保存270天、规格:1KG/盒、已开封使用剩余0.42KG,已超过有效期,;报请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给予扣押。2020年4月22日对该店负责人林丹辉进行询问,林丹辉承认这批次“乐奇®搅打奶油(植脂奶油)”是店里原来的员工在2019年12月份采购的,一共就采购了一盒,一盒采购价40元,该产品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销售金额,所以无违法所得,购进该批次“乐奇®搅打奶油(植脂奶油)”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永城市丹辉御品糕点店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丹辉御品糕点店 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乐奇®搅打奶油(植脂奶油)”1盒(折合金额40元);
3、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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