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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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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5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彩飞饮品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豫永)市监食罚〔2020〕YJ16号

  当事人:永城市彩飞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7TKLN53         

  住所(住址): 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群力村1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雪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3*******026         

  联系电话:131******398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欧亚路与雪枫路交叉口金博大四楼  

  2020年0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西墙冷藏柜里发现“杨枝”1桶,净含量:900ml,已开封使用剩余600ml,制作时间:15点30分,废弃时间:6月18日,已超过废弃时间;报请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给予扣押。2020年06月19日对该店负责人卢雪松进行询问,卢雪松承认这桶“杨枝”是自己制作的,共制作了1桶/900ml,制作成本27元/桶,该产品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销售金额,所以无违法所得。

  永城市彩飞饮品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彩飞饮品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杨枝”1桶/600ml(折合金额18元);

  2、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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