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5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演集镇兄弟地锅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豫永)市监食罚〔2020〕YJ13号
当事人:永城市演集镇兄弟地锅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50Y5H2G
住所(住址): 永城市演集镇丰庄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广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3X
联系电话:134******822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演集镇丰庄未来城
2020年6月1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祥、张鑫等人员接到举报,2020年5月27日在永城市311国道北边丰庄未来城地锅传奇消费时,点了一瓶地锅传奇白酒(1斤),品尝时白酒口感发苦,询问商家,商家称就没问题可以饮用。剩余的酒拿回家5月29日发行白酒没有生产日期。在对永城市演集镇丰庄未来城永城市演集镇兄弟地锅鸡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吧台后面货架上发现标示:安徽迎口酒业有限公司“老迎口地锅传奇专用白酒”8瓶,地址:亳州市古井镇古井大道,酒精度:52%,净含量:500mL,无生产日期,标签不符合规定,报请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给予扣押。2020年6月1日对该店负责人贺广东进行询问,贺广东承认这批次“老迎口地锅传奇专用白酒”是供货商送的具体地址记不清了,共购进了这1箱/瓶,购进价为120元/箱,该产品销售4瓶,销售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购进该批次“老迎口地锅传奇专用白酒”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
永城市演集镇兄弟地锅鸡店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演集镇兄弟地锅鸡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老迎口地锅传奇专用白酒”8瓶”(折合金额120元);
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4、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陆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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