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九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椎的食品原料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WH26号
当事人:永城市九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MA9F21JT93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中原路与明珠路交叉口向东一百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中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365
联系电话:155******309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中原路与明珠路交叉口向东一百米路南
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公司食堂操作间货架上发现标示为河南省永城市永升食品厂生产的“纯绿豆粉皮”一箱、生产日期:2019042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00g/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无;报请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给予扣押。2020年6月1日对该店负责人梁中云进行询问,梁中云承认这批次“纯绿豆粉皮”是自己在2020年1月份采购的,一共就采购了一箱,一箱采购价40元,主要是炒菜时使用的,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永城市九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椎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九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纯绿豆粉皮”1箱(折合金额40元);
2、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14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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