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4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瀚隆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永城市瀚隆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1481MA45LPQY5E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民生路中段江南世家楼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32*******710
联系电话: 151******715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东城区民生路中段江南世家楼下
2020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公司北侧食品销售区售货台上发现标示:“五香钢化蛋”10个,生产商:永城市芒山镇小奇蛋类销售店,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19.12.17,保质期:6个月,外包装上未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签不符合规定,当场给予扣押。2020年4月8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凯进行询问,赵凯承认这批次“五香钢化蛋”是从老城批发市场王万里哪里购进的,共购进了1盒(20个),购进价为1.5元1个,销售价为2元1个,销售了10个,销售收入为20元,所以违法所得20元,购进该批次“五香钢化蛋”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永城市瀚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瀚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五香钢化蛋”10个(折合金额20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4、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贰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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