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东城区佳佳乐便利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佳佳乐便利店
(个人)姓名:胡永林
公民身份(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957
(单位)名称:永城市东城区佳佳乐便利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永林
住所(地址): 东城区丰庄未来城
2020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祥、常录学在该店货架销售区第一层发现标称:“纯真”辣椒面,标示地址:永城市西城区人民东路鱼市北大门西50米,该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规格。未标注生产许可,共计3袋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扣押。2020年2月23日 该负责人胡永林出具委托书委托店员刘建设处理。经调查询问“纯真”辣椒面,具体在哪购买的不清楚,一共进10包卖7包,扣押3包,进价2.5元,售价3.5元,违法所得24.5元。
永城市东城区佳佳乐便利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永城市东城区佳佳乐便利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对该单位给予:
1、没收无标签“纯真”辣椒面3袋(折合金额10.5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3、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5024.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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