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WH25号
当事人:永城市*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MA44FLYM32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李集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758
联系电话:132******073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李集市场
2020年5月21日,我局接到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案卷线索移送函”称投诉人在永城市士新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萌萌哒爱辅食店”经营的标示为临朐县纸坊广健食品厂委托广州趣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趣润”山楂条标签含虚假内容,并提供临朐县纸坊广健食品厂出具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蒋永新进行询问,通过调查得知“趣润”山楂条是蒋永新在郑州百荣市场采购的,一共采购了1箱(每箱6瓶),销售价为22元/瓶,截止到检查期间共销售1瓶,违法所得共计22元。永城市士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调查笔录1份;2、永城市士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趣润”山楂条5罐(折合金额11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3、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5月30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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