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4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东城区贺伟蔬果批发商行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贺伟蔬果批发商行
负责人姓名:朱贺伟 身份证号码:41148*******754 x 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DJ1411*******041
经营场所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朝阳路安宁路东100米
2020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城市贺伟蔬果批发商行食品经营区发现标示制造商开封市恒发炒货厂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奶油味花生17盒,净含量:按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0.1.6,保质期:6个月,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该场所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场所现场发现的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给予扣押。经询问调查朱贺伟得知:该商行经营的这批预包装食品是业务员送来的;“奶油味花生”共购进20盒,购进价格是4.5元/盒,销售价是5.5元/盒,销售了3盒,违法所得16.50元。
永城市东城区贺伟蔬果批发商行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该单位的经营资质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奶油味花生”17盒(货值金额玖拾叁元伍角)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伍角;2、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伍仟零壹拾陆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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