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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东城区老王烟酒门市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老王烟酒门市部

  (个人)姓名:王小兰   

  公民身份(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222

  (单位)名称:永城市东城区老王烟酒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小兰

  住所(地址): 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苏州花园楼下

  我局于2020年2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中老年高钙复合蛋白饮品”是一个骑三轮车的人来店送的,叫什么名子不知道也没问,当时共送来5箱价格为32元每箱,销售价格为40元,过年时走亲戚拿走了4箱,没有销售,所以没有违法所得。该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执照证明,也没有留存进货票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东城区老王烟酒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中老年高钙复合蛋白饮品”1箱(折合金额40元);

  3、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仟零肆拾伍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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