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菲菲家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永城市菲菲家食品有限公司
(个人)姓名:刘涛
公民身份(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452
(单位)名称:永城市菲菲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飞
住所(地址): 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
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蛋公仔”是工人拿包装时拿错了,错拿了一包,一包100多个,可以生产3斤左右的成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全都是发往郑州的,销售价格为10元每斤,销售收入为30元,所以违法所得为3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菲菲家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材1袋;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
3、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陆仟零叁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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