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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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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裴桥镇**百货超市(葛**)在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字 [2020] 105号

  当事人:永城市裴桥镇**百货超市(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624PR12                                

  住所(住址):永城市裴桥镇裴桥西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119******6978                       

  联系电话: 135*****00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裴桥村家西中组**号                                         

  2020年05月25日我所接局转来2020年5月18日举报信,投诉举报裴桥镇***购物广场销售的“优可思布甸果” 超过保质期 (图片显示生产商:铁岭优可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香蕉牛奶味布甸果冻),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优可思布甸果”商品。在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秋梨膏”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秋梨膏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随即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0年6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于当天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等程序,现已办结。

  经查:永城市裴桥镇**货超市(***)于2020年5月1日从超市门前的送货车上以9元/瓶的价格购进恩济堂秋梨膏10瓶(1x850g),购进该食品时,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也没有索要联系方式、进货凭证,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送达《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PQ 18),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恩济堂秋梨膏14瓶(1x850g)仍在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以相同的价格购进秋梨膏10瓶(1x850g),该批次秋梨膏于2020年5月1日购进的秋梨膏不是同一批次,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联系方式及进货凭证。至我局查处时止,以16元/瓶的价格销售6瓶(1x850g),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42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字[2020]PQ2020-1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PQ2020-18),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情况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食品经营可证复印件1份,证眀当事人销售食品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现场检查照片3张。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本局于2020年8月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字[2020]1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处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改正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初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户名: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帐号41001506610050002366-00002,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25号) 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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