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苗桥镇张楼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永城市苗桥镇张楼小学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1481MA3X8Q1W5U
住所(住址): 永城市苗桥张楼小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思喜
2020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单位食品销售区发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馓子7袋,当场给予扣押。2020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负责人黄思喜进行询问,黄思喜承认这批次馓子是前两天共火山送来的,购进价格为10元每袋,还没有销售,所以没有销售收入.
永城市苗桥镇张楼小学食堂涉嫌采购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苗桥镇张楼小学食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馓子7袋(折合金额70元),并处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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