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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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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黄口田庄小学幼儿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违法事实:

  2020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学校现场检查中,在食堂仓库中一袋无标签的豆花已开封使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日对该学校负责人陆积存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学校食堂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花是由其在5月30日于老城菜市场的一处摊贩处购得,购进数量为1袋,购进单价为10元/袋,用途是用来做汤的时候添加的,上述豆花做成的成品汤是食堂供给学生午餐中附带的,不单独收取费用,且该学校不单独收取餐费,所以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的规定。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定性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裁量标准:(轻微)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黄口田庄小学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元,不足2000元,其性质为(轻微),且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立即改正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无标签的豆花一袋(货值金额人民币拾元整);3、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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