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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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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条河镇好又多购物广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20〕TH02号

  当事人:永城市条河镇好又多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659****                    

  住所(住址): 永城市条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柳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3252919*******015                

  联系电话: 1825785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条河乡永砀路西                                            

  2020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条河镇好又多购物广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购物广场西南角米面销售区发现标示:“妙水天香”牌大米2袋,生产厂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kg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080503196,包装袋上未见生产厂名,标签不符合规定,当场给予扣押。2020年4月16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柳秉*进行询问,柳秉*承认这批“妙水天香”牌大米是前两天在永城市东关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这10袋,购进价为每袋23元,销售价定在25元每袋,销售8袋,销售收入200,违法所得200元,购进该批“妙水天香”牌大米时未注意生产厂名的情况。

  永城市条河镇好又多购物广场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条河乡又一佳粮油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妙水天香”牌大米2袋(折合金额伍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3、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5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   04  月    2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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