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77014000074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7-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王集乡珂珂生活门市部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菠萝味碳酸饮料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2020〕JC3号
当事人:永城市王集乡珂珂生活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2A9CB1W
住所(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王集乡幸福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珂珂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119881001****
联系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王集乡幸福大道中段
2020年6月4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J-0172),报告显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人员2020年05月09日在永城市王集乡珂珂生活门市部抽取的标示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0ml/罐,生产日期2020-05-02的菠萝味碳酸饮料,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永城市王集乡珂珂生活门市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菠萝味碳酸饮料,该店负责人崔珂珂称此批次菠萝味碳酸饮料是他本人从侯瑞明处购进,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饮料的供货商永城市卧龙食品批发部销售清单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等,销售清单显示该批次饮料为菠萝味,数量40,金额232,购进日期为2020年5月4日。
我局于2020年06月04日对你店涉嫌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的菠萝味碳酸饮料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得知:该批次菠萝味碳酸饮料是永城市王集乡珂珂生活门市部从永城市卧龙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40件,销售价格为7元/件,截至2020年6月4日,共销售了40件,销售收入280元,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
你店涉嫌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的菠萝味碳酸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城市王集乡珂珂生活门市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店为合法的食品经营单位。
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J-0172),证明该店经营的标示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0ml/罐,生产日期2020-05-02的菠萝味碳酸饮料,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4.销售记录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清楚了该批次菠萝味碳酸饮料的销售情况、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店如下行政处罚:
1、对永城市王集乡珂珂生活门市部免于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0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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