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57019000074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原店经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的红薯粉条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19﹞25号
当事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原店
地 址: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 邮 编:476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B39U53;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41148100250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洪涛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经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的红薯粉条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店经营的该批红薯粉条是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直接配送至你店,配送数量是60公斤,购进价格是每公斤11.6元和2019年11月23日配送至你店,配送数量62公斤,购进价格为每公斤9元,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两次共配送至你店该批红薯粉条122公斤(152袋)。销售价格是17.9元/袋,销售收入1915.3元,货值金额2720.8元。你单位购进商品时履行了购进验收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你单位经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的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相关证据:你单位《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合法经营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郭洪涛特别委托高大庆店长处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事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单复印件证明抽检人员在你单位抽检了该批次食品;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o: SC19410000464048289)证明你单位经营的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记录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清楚了该批次食品的销售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证明你单位购进时对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并不知情。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鉴于你单位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购销存记录单、供货商的销货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先不知道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你单位经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的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调查,你单位履行了购进验收义务并对购进的食品不合格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你单位行政处罚但是没收标示永城市永薯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800g/袋,生产日期:2019-11-09的红薯粉条45袋。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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