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160000740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禄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19〕B23号
当事人:永城市禄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永城市禄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明祥
住所(地址): 永城市商务中心区三楼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永城市魔法榴莲餐饮店未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情况下,允许该单位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饿了么平台上销售,于2019年08月09日11:43分完成交易,共销售了一单,交易金额为25.36元,你单位违法所得为0.1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2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永城市禄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等。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零点壹贰元;
2、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万点壹贰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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