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120000739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2-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福源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19〕N57-1号
当事人:永城市福源超市 (个人)姓名:刘爱菊
(单位)名称:永城市福源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爱菊 住所(地址):东城区光明路中段
2019年10月18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常琦、燕闯等人员在对永城市福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豫永)市监食当罚〔2019〕N57号给予警告处罚,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永城市福源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随机抽取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特仑苏纯牛奶”、生产日期:20191009,保质期:6个月。该店也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证据材料: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调查笔录2份;5、永城市福源超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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