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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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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D02691/2021-000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4-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幸福港湾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商业用户转供电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年1月4日上午,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永城市供电公司移交的文件,内容显示永城市幸福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合理加价转供电主体。当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依法到永城市高庄镇幸福港湾社区内对该社区的商业用户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该社区商业用户的电费为永城市幸福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收,费用为0.6125元/千瓦;我局执法人员随即持《行政执法证》依法到永城市幸福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悬挂的“幸福港湾社区收费标准”中发现“商业用电0.6125元/度”,并在现场发现代收电费设施设备2台;2021年1月4日下午,执法人员报领导审批后对该案进行立案,并对永城市幸福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社区商业用户进行询问。

永城市幸福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日截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代收商业用户电费均为0.6125元/千瓦;未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价管〔2020〕53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项: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原用户用电价格的95%结算”的规定代收电费,多收取5%电费9507元,违法所得9507元

永城市幸福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商业用户转供电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应试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二)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情形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这一处罚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予:1.没收违法所得9507元;2.处违法所得1.5倍1426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3767元);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物业公司已深入居民群众的生活当中,而其中物业公司代收转供电费更是与居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在当前新冠疫情大环境下,国家给予居民群众的电费补贴被部分行为所侵犯,扰乱了政府定价电费的市场秩序,我局将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代收电费相关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政府定价电费的市场秩序,为居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收电费的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多部门可以建立联合平台,构建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有效解决代收电费领域行政监管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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