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18000074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2-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化妆品监管 |
永城市东城区敏敏化妆品店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进口化妆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罚字[2019]N52号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敏敏化妆品店;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5AH8T8W ;经营者:安祥钦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永城市东城区康宁街南段;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5月30日;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去韩国以42元/盒的价格共计购进“SIVANNA COLORS”字样标识化妆品8盒,以91元/盒的价格共计购进“Himalaya”字样标识化妆品6盒,以49元/盒的价格共计购进“ALAXO”字样标识化妆品7盒,以24元/盒的价格共计购进“purenskin”字样标识化妆品8盒,上述进口化妆品均无检验合格证明,至我局依法查处时止,当事人已以75元/盒的价格售出“SIVANNA COLORS”字样标识化妆品5盒,以126元/盒的价格售出“Himalaya”字样标识化妆品2盒,以68元/盒的价格售出“ALAXO”字样标识化妆品3盒,以38元/盒的价格售出“purenskin”字样标识化妆品4盒,违法所得983元。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永市监罚告字〔2019〕N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进口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无检验合格证明的“SIVANNA COLORS”字样标识进口化妆品3盒,“Himalaya”字样的进口化妆品4盒,“ALAXO”字样的进口化妆品4盒,“purenskin”字样的进口化妆品4盒,;
2、没收违法所得983元;
3、罚款294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3932元)。
限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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