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703127001000077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1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督检查 |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集中 专项整治(豫食药监办药化流〔2017〕164号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5日
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
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加强全省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部署,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进行集中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重点环节要求,规范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使用行为,整治化妆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保障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以大中型美容美发机构、主要商业区美容美发机构及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为重点对象,监督指导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化妆品、无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17年11月中旬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为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1月15日-11月20日)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底数,确定检查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重点对象和重点产品。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检查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
各地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围绕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内容组织监督检查,鼓励企业签订承诺书,向社会承诺依法依规经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导有关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及时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切实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12月22日)
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持续保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二)加大打击力度,严处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化妆品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资料。指定专人按要求收集、统计、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数据资料。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认真梳理工作,12月22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同时发电子版至hfdayhl@163.com)。
附件:1.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2.市(县/区)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3.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模板)
4.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1
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地址:
联系电话:
是否网络销售化妆品:
网络销售平台和网店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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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妆品 合法性 |
(1)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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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妆品标识 标签 |
(6)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有中文标识。 (7)需要时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说明、储存条件。 (8)不得标注适应症及医疗术语、宣传疗效;不得夸大宣传。 (9)核对是否与留存的证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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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销 台账 |
(10)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及相关凭证,应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供货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11)购货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 (12)销售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留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
|
4 |
产品 保质期 |
(13)是否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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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制 化妆品 |
(14)是否存在自行生产、灌装、分装、添加原料的现象;标识不全或者无标识的产品是否为自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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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储存 条件 |
(15)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状况良好,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有防污染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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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店内 宣传 |
(16)店内宣传资料不得存在宣传预防、治疗疾病等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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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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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产品(特殊化妆品须注明) |
被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县/区)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安全
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数 |
检查美容美发机构和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数 |
检查化妆品批次 |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总数 |
责令整改总数 |
实施行政处罚总数 |
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案件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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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批次数 |
其中特殊化妆品批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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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模板)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自2013年3月26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为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企业是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意识,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意识水平,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质量安全
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查、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帐管理等。开展供应商及产品资质审查,建立产品购进台账,批发企业建立销售台账。不经营无证、标识不全的产品,不经营过期假劣的产品,不经营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医用疗效的产品。
三、自律诚实守信,维护消费安全
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深化自律意识,常抓诚信建设,营造化妆品良好经营市场秩序。致力维护化妆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举报电话:1233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4
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帐。
二、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化妆品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三、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四、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承诺书一式二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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