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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570100000772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5-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监督检查

永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城市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溴酸盐超标现象、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等问题,按照省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局决定深入开展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人员培训、生产过程控制、卫生清洁、产品检验等制度得到严格落实,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产销售“三无”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力打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桶装水饮用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生产环节。一是查看企业生产资质。看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查看企业生产条件。全面检查企业厂区环境、个人卫生和生产车间、库房、设备设施卫生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三是查看水处理工艺过程。检查水源安全情况及是否受到污染,禁止饮用水企业未经过滤、杀菌工艺直接灌装产品。四是查看饮用水桶使用情况。检查水桶及瓶盖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企业是否记录水桶进货台账,禁止使用无证水桶、PET桶灌装饮用水。五是查看产品标签标识和出厂检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标注是否规范,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桶装饮用水不得出厂。六是查看委托生产经营情况。检查委托生产方是否合法合规,委托销售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二)经营环节。一查主体资格。重点检查各类水站和其他桶装饮用水销售单位,看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二查经营现场。看食品经营者是否销售“三无”产品,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私自非法灌装、非法委托灌装等行为;三查进货查验。看食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三、整治措施及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5月1日—2017年5月20日)。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及时告知辖区内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督促其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自行实施整改。自查自纠结束后一周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5月20日—2017年8月20日)。一是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逐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切实摸清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列出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的安全隐患,依据相关规定提出整改措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不具备检验能力或未实施出厂检验的企业,不得出厂销售。二是监管与帮扶相结合。帮助企业查找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利用技术力量解决好铜绿假单胞菌超标与溴酸盐超标相互矛盾的问题,增加铜绿假单胞菌出厂检验项目,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无证生产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商标、私自非法灌装、产品抽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改巩固阶段(2017年8月20日—2017年9月20日)。在企业自查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要及时进行跟踪回访,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对要求其停产整改的企业,必须在其整改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现场核查和产品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严密组织整治。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责任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桶装饮用水生产安全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秩序。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根据市局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本次专项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市局将利用飞行检查、暗查暗访和专项督导等形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存在大桶水无证生产经营的,对包装饮用水治理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市局将把该专项整治纳入2017年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中,对整治工作不力、上报虚假数据、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工作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打违法行为。要坚持严格监管,依法办案,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制度不落实、生产销售“三无”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沟通交流,依法开展工作。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整治中要有督查,确保专项整治要求落到实处,整治后要有总结,并将集中整治开展情况于9月25日前报局食品流通科,纳入市局对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附件:1.桶装饮用水生产环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桶装饮用水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017年4月27日

 

 

 

 

 

附件1

桶装饮用水生产环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内容

单位

数量

1

自查情况

提交自查报告

 

2

未提交自查报告

 

6

检查

情况

检查生产企业数

 

 

发现存在问题生产企业数

 

7

抽检情况

抽检生产企业产品批次

批次

 

8

抽检不合格产品批次

批次

 

9

查处情况

限期整改生产企业数

 

10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数

 

11

立案查处数

 

12

查封扣押问题产品数

 

13

罚没金额

万元

 

14

注销、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数

 

15

移送公安机关数

 

填报人:                                审核人:

桶装饮用水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内容

单位

数量

市场检查

情况

检查桶装水经营者数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数

 

监督抽检情况

抽检

批次

 

抽检不合格

批次

 

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按案件性质分

无证经营案件数

 

销售不合格桶装水案件数

 

未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件数

 

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案件数

 

其他

 

按处罚种类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案件数

 

处以罚款案件数

 

吊销经营许可证案件数

 

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数

 

查处违法案件总数

 

没收问题桶装水数

公斤

 

罚没款金额

万元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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