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2356/2024-0004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务的意见 永政〔2017〕3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 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促进养老  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 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 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3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坚 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 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全市医疗卫生和 养老服务等各方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打通 医养结合政策通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衔接融合,实 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逐步建立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 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实现人人享有基 本健康养老服务的目标。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 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 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 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 应急救助等服务全面发展,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 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城市所有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 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 点。到2017年末,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 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 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和 养老机构。全市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医疗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到2020年末,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 本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30%一 40%,基本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养老医疗服务需求。到2020 年, 全市养老机构实现平均每千名老人不少于35张床位,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二、 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型医养结合机构,大力支持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方式, 整合医疗、康复、护理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 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卫生和 养老服务。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合理  编制医养结合机构设置规划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医疗  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新建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相关规  范要求,配套建设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  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 予以优先受理。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  申请开办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  怀等医疗机构,优先纳入《永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2016—2020 年)》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 生服务。充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相结合。鼓励符合条件的医 师及专业人员,特别是专业特长的离退休医师依法在养老机构内开办个体诊所。

  (二)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供养制度,保 障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保 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 生活水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 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政府采取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 养老服务方式予以帮助。不断提高高龄津贴标准和扩大高龄津贴 发放范围。建立全市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农村居民 和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90—99 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 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三)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市、乡镇、村三级 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 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有效结合,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四)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 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 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 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快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到 2020 年,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 社区建设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完 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 老年人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 通“12349”养老服务热线。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和村的各 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五)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 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以及计划生育特 殊困难家庭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 理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发展供养型、 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业专业化水平。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 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 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 改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试点,政 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可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管理。

  (六)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 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创新养老模式,开 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 神消费需求。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 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  著的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

  三、 落实扶持政策

  (一)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 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 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 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 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 规划,纳入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

  2.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 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依据《土地 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 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 面积。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 布。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 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 务机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 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 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 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采用与工业项目用地性质的方式供 地。新建小区开发建设,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确定的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 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的,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3.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支持政策。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 益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的基本建设、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财政核定支出,并建立动态调整 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 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 村“五保”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 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 费按政策标准给予安排。同时对该类养老服务机构在更新完善设 施设备等方面给予补助。对新建、改(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机构,依据其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 标,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奖补;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 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 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 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 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 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5.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引导支持永城职业学 院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 培养规模。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 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 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 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 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 制度。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6.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 障体系。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 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 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护理、康复 等医疗服务。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 式,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7.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信 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 服务领域,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引导 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 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 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 设项目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 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实行 优惠利率。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奖补,可用于资助 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实施养老救助项目。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视度, 把养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切实为民办事, 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住建、公安、教育、商务、金融、质监、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 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不断改革创新,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 机制,饮食卫生、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 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管,及时查处侵害 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积极发挥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 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