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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022/2024-0005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8-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

转发《商丘市公安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8号)、《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市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称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行政职权项目数量、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实施对象、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申请材料、运行流程、责任事项、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受理地点、服务电话、投诉机构、投诉电话等。

  第四条 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职权行使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职权行使过程的规范性,行政职权运行的公开化,责任义务的明晰化,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公安局警令部为牵头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法制支队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职权运行执法监督;各相关警种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事项内容调整申报工作。 

  第六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权责清单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强化行政职权运行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责任主体。

  (四)便民高效。及时调整权责清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创新管理。结合权责清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新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七条 权责清单通过取消、增加、变更、下放管理层级等方式,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定依据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定依据的修订,行政职权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需变更职权名称、责任事项及其他要素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的调整应当由警种部门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牵头部门和法制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报经市级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相应调整,并在商丘市人民政府和商丘市公安局网站更新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本警种部门权责清单内容。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职权的,应当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应加强行政职权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职权,分别明确重点监督内容:

  (一)对保留的行政职权,重点监督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以及建立规范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行政职权,重点监督原职权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行政职权,重点监督原主体是否放权到位及监督指导等情况;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第十五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监督制度,市公安局警令部应当会同法制、督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运行流程图随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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