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022/2023-0002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 |
永城市公安局权力清单
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职权种类 及数量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
一、行政许可类 (共21项) | ||||||
1 |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监管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
永城市公安局 | ||||||
永城市公安局 | ||||||
2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永城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
永城市公安局 | ||||||
永城市公安局 | ||||||
永城市公安局 | ||||||
变更车身颜色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
更换发动机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
更换车身或车架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
变更使用性质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
迁出管理辖区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
迁入管理辖区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
机动车变更备案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 | ||||
3 | 机动车驾驶证 | 初次申领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
增驾申请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 ||||
校车驾驶资格证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章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4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的许可 | 无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
5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许可 | 无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
6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许可 | 无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 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
7 | 焰火燃放许可 | 无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8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
9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审核 | 无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10 | A级拆除爆破工程审批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拆除爆破安全规定》 | ||
1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无 | 治安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
1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无 | 治安大队 |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 申请开办旅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文件和旅馆客房建筑平面图,向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承包、租赁、转让等情况,应向原批准开业的公安机关备案,缴回或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出入口、通道和安全、消防、卫生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安全鉴定书,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道和通风设施,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三)开办地点必须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单位保持安全距离; (四)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有旅客财物寄存室、现金和贵重物品保险柜。大、中型旅馆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 ||
13 | 边境通行证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九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 |||
派出所 | ||||||
治安大队 | ||||||
1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 | 无 | 治安大队 | 《河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六条: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二)工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悬挂统一规范的外观标识; (三)具备能够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和制章设备,并确保计算机和制章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有2名以上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要有等级证书),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培训的技术人员; (五)刻制的公章必须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A241.9-2000的要求; (六)使用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软件、排版软件,并通过网络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印章信息后台(中心)联网; (七)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有保证产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即具备保障公章制作过程、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含保险柜、视频监控或入侵探测报警装置)、接待大厅,并配备专职人员; (八)建立健全印章系统刻制企业可疑情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九)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十)达到上述标准并通过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检测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核实,报省公安厅审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企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河南省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合法、固定、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验证登记、安全保卫、可疑情况报查、财物保管等制度; (六)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户籍证明以及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 ||
1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无 | 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
1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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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18 | 外国人来华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19 | 公民出境许可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 |||
20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79号)第21条第2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第445号)第17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7号)第3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
21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79号)第21条第2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第445号)第20条第2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7号)第15条第1款: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第4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二、行政处罚类 共(136项) | ||||||
1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2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3 | 对超载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4 | 对违法停车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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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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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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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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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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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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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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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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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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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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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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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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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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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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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规定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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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悬挂非法定号牌或者标志牌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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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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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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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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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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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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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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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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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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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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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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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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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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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无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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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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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 无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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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 无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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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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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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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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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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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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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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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出租、出借、 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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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的处罚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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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片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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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购买、出售、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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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的处罚 | 派出所 |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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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雇佣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的处罚 | 派出所 |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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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的处罚 | 派出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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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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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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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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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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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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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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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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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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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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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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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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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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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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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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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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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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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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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公然侮辱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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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诽谤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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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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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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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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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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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猥亵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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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盗窃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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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诈骗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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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抢夺公私财物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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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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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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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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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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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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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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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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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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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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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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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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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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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卖淫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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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嫖娼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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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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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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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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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传播淫秽信息 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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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 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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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赌博 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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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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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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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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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对违反建设工程程序和质量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5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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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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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66、67、68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7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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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对易燃易爆、三合一场所管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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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对违反社会管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63、64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71、72、73、7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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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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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未按规定核对、 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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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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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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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1、持用伪造、变造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
109 | 对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
110 |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
111 | 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
112 |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
113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2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4 |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 | |||
115 | 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16 |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3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7 |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第64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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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 第63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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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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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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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第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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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第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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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第61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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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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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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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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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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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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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处罚 | 无 | 禁毒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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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无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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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 无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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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无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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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的处罚 | 无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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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未按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罚 | 无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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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处罚 | 无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
治安大队 | ||||||
治安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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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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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公安局 | ||||||
136 | 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无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 ||
治安大队 | ||||||
治安大队 | ||||||
治安大队 | ||||||
治安大队 | ||||||
治安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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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公安局 | ||||||
三、行政强制类 (共17项) | ||||||
1 | 扣留机动车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2 | 扣留驾驶证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3 | 拖移机动车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罚室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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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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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缴物品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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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约束至醒酒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7 | 收容教育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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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继续盘问 | 无 | 办案单位 |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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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 无 | 办案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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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扣押 | 无 | 办案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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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缴、追缴 | 无 | 办案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 ||
办案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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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时查封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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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强制执行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第4款 | ||
永城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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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区戒毒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79号)第33条第1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禁毒大队 | ||||||
禁毒大队 | ||||||
禁毒大队 | ||||||
永城市公安局 | ||||||
15 | 强制隔离戒毒 | 无 | 禁毒大队 | 《禁毒法》第38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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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拘留审查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
17 | 遣送出境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
四、行政征收类 (共0项) | ||||||
五、行政检查类 (共3项) | ||||||
1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53条 | ||
2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20条 | ||
3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监督检查 | 无 | 禁毒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七、行政确认类 (共17项) | ||||||
1 | 居民身份证签发 | 永城市公安局 | ||||
2 | 简易火灾事故 调查 | 永城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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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公安局 | ||||||
永城市公安局 | ||||||
永城市公安局 | ||||||
3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转移登记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 ||
4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
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
5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
6 | 校车标牌核发 | 校车标牌核发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 | ||
7 | 异地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异地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 ||
8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 ||
9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 ||
10 |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
11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车管科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
12 | 持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 |||
13 | 持境外机动车申请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 |||
14 |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章: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 |||
15 |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九条 | |||
16 | 驾驶人审验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 | |||
17 |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八、其他职权类 (共11项) | ||||||
1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
派出所 | ||||||
治安大队 | ||||||
派出所 | ||||||
2 | 户口迁移 | 派出所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准考证》; (3)加盖有学校公章(或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字样的《录取通知书》。 (4)体育、文艺、技工学校类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1998】95号、豫公明发[1998]1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5)普通中专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2000】254号文件执行。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3、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 |||
派出所 | ||||||
治安大队 | ||||||
派出所 | ||||||
3 | 户口主项变更 | 派出所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二、更正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三、变更民族成份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四、性别变更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
派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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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 ||||||
4 | 临时身份证管理 | 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 |||
派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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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
6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永城市公安局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 | |||
7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及其利息使用的审批 | 永城市公安局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 | |||
8 | 对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审批并签发定居确认表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
9 | 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 永城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 |||
10 | 机动车驾驶考试 | 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 | |||
11 |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监管 | 无 | 永城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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