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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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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47014000045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23〕7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及驻永企业:

  《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提高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永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安全发展,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豫应总指办〔2019〕4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政〔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永城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准备与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市应急管理局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永城市组织指挥机制,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7)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暴雨、风雹、大风、冰冻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 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永城市辖区内,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河南省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商丘市政府负责应对,以上三类突发事件由永城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永城市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负责先期处置。

  当突发事件超出永城市政府应对能力时,由永城市政府报请商丘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结合永城市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后果等因素,参照市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将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政府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政府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由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由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

  1.8 应急预案体系。

  永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永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五大类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本总体应急预案与《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永城市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3)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部门应对行动。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实施办法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1.8.2 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市政府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商丘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基层应急指挥机构四部分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指导市级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层应急指挥机构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指挥协调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

  总指挥长: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武装部部长

  分管副市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分管负责同志;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市供电公司、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市城市建设集团、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铁塔公司、永煤集团、神火集团、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1 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市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向商丘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永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6)部署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

  (7)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8)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商丘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9)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10)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11)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12)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1.2 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2)常务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

  (3)副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4)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1.1.4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3)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

  (4)组织编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交全市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并协助总指挥部做好各类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7)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8)协调做好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9)承担总指挥部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10)负责总指挥部全体会议、紧急会议、专题会议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会务保障工作,整理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并印发至有关地方或部门。

  (11)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将汇总情况报总指挥部。

  (12)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2 专项指挥部。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等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2.1.2.1 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3)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领导下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各项工作。

  2.1.2.2 市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职责。

  (1)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党委、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4)提请市政府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先期处置,上级人民政府领导或指导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接受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

  2.1.4 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建立专家库,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专家组日常工作与联系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2 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1)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预案体系,落实村(社区)、学校、重点企业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

  (4)依法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和化工等高危行业的管理以及对危险源、灾害灾难隐患点的密切监管。

  (5)建立本级综合应急处置队伍。

  (6)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认真执行总指挥部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令。

  其具体职责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致灾因子、危险源、风险点,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细菌、病毒,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社会矛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并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市、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市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7)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8)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铁路专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在选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 风险监测。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风险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或信息接收部门监测或接收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对征兆信息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

  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商丘市政府、商丘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永城市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2.1 发布主体。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是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2.2 发布内容。

  (1)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2)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市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3)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3.3 预警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设有专项指挥部的,由专项指挥部负责采取预警响应措施;未设专项指挥部的,由总指挥部负责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除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后,市政府或专项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发布警报的部门和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市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察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

  市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永城市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商丘市政府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

  (1)市委、市政府安排负责同志及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2)专项指挥部按照应急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3)乡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4)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要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点成员单位集中办公,设置岗位专席,确定专职人员,高效快速传达上级指令并及时向下发布指令,形成交办执行、反馈工作闭环,实现一体化应急指挥。

  4.3.2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保证组织、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报告商丘市政府或商丘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协调外来救援力量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必要时可协调相关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意见建议。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3.3 协同联动。

  市武警中队、市人民武装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永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市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4.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

  总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总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市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市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4)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社会捐助。

  5.3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委、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上级政府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等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市武警中队、市人民武装部作为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应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4)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6)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应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别建立专家库,并建立多种切实可行的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7)市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8)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邻近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9)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和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财政经费保障。

  (1)市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检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市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物资调度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根据市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2)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应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市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3)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

  (4)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调用挖掘机、吊车等工程车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6 人员防护保障。

  市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卫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承担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9 基础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利局要及时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市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要分别制定本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保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市政府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市、乡两级应急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2 预案审批与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永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商丘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至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商丘市政府和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5)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乡镇(街道)、村(社区)、大型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培训。

  (1)市政府、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4)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市教育体育局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动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调查、核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总指挥部负责对预案演练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方式由总指挥部制定,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执行。

  9 附则

  (1)本预案由永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市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4)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3.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

  4.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格式

  5.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备案表及授权书

  6.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7.永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8.永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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